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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网络犯罪案件频发,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从成都某电商平台前员工张某利用“以旧换新”系统漏洞“零元购”3711件家电、涉案169万元被批捕,到徐某、刘某非法“开盒”牟利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——这些案件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:技术便利不等于犯罪豁免,网络空间同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。
作为一名刑辩律师,笔者认为,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在本质上并无不同,只是犯罪手段借助了技术工具。然而,许多行为人恰恰因为“不懂法”或“心存侥幸”,在不知不觉中跨越了法律的红线,甚至误以为“技术漏洞等于合法取财”。这种认知偏差,值得每个人警醒。
“钻漏洞”也是犯罪:系统漏洞不是“免责金牌”
成都张某案中,张某利用电商平台“以旧换新”系统的技术漏洞,在两个月内以“零元购”方式获取3711件家电,涉案金额高达169万元。目前,张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,面临刑事追诉。
从法律定性上看,此案的关键争议在于:利用系统漏洞取财,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?实践中,若行为人利用系统本身的错误或漏洞“秘密窃取”财物,通常更倾向于认定为盗窃罪;若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“骗取”系统自动放行,则可能构成诈骗罪。无论最终定性为何,涉案169万元已属于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。
张某案给所有互联网从业者及普通用户的警示是:平台出现漏洞,不等于授权你任意取财。技术的“便捷”不能掩盖行为的违法性。发现漏洞后及时报告是善意,利用漏洞牟利则是犯罪。
“开盒”即违法: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
在徐某、刘某非法“开盒”牟利案中,徐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揽客,非法查询并提供公民敏感个人信息;刘某为其推广引流,协助他人实施网暴和线下滋扰。徐某获利69937元,已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,检察机关还对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。
所谓“开盒”,是指非法获取并公开他人姓名、身份证号、住址、联系方式、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,甚至煽动对被害人进行网暴、线下骚扰的行为。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,还可能同时构成侮辱罪、寻衅滋事罪,甚至成为其他更严重犯罪的“帮凶”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,违反国家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徐某获利近7万元,已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入罪标准。
值得关注的是,本案中检察机关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这意味着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,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这一做法体现了法律对个人信息全方位、立体化的保护趋势。
帮助行为也涉罪:网络犯罪“产业链”没有无辜者
在刘某的“开盒”案中,刘某虽未直接实施“开盒”行为,但其负责推广引流,为徐某的非法活动提供帮助,最终也被追责。
根据《刑法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,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、支持、推广的,可以构成共同犯罪。即便不构成共同犯罪,也可能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“帮信罪”)。近年来,帮信罪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,涉案人群以年轻人、在校学生为主,多为出售银行卡、电话卡、提供技术维护或推广引流等“帮助”行为。
刘某案提醒所有人:网络犯罪的“产业链”上,没有无辜者。不要以为“我只是发发链接”“我只是帮忙推广”就与自己无关。法律追究的是整个犯罪链条,从上游的信息泄露,到中游的非法交易,再到下游的网暴实施,每个环节都可能构成独立犯罪。
自首与退赃:刑法留给网络犯罪者的“回头路”
网络犯罪同样适用自首、退赃退赔等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。如果张某在发现漏洞后主动向平台报告并退还所得,非但不会构成犯罪,反而可能获得平台的奖励。徐某、刘某若在案发前主动投案、如实供述、积极退赃,也完全有机会获得从宽处理。
然而,许多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心存侥幸,认为“网上作案查不到”“小金额没人管”,直到被公安机关传唤、拘留、批捕,才追悔莫及。更有甚者,在案发后销毁证据、串供、逃匿,进一步丧失了从轻处罚的机会。
“技术是中性的,但使用技术的人是有立场的。法律既不排斥技术创新,也绝不纵容技术犯罪。”
结语
从电商平台“零元购”到“开盒”网暴,从出售个人信息到提供技术支持,网络犯罪的形态不断“迭代升级”,但法律的底线始终清晰而坚定。无论是企业员工、技术开发者还是普通网民,都应清醒地认识到:技术便利不等于犯罪豁免,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。
一旦触碰法律红线,主动投案、如实供述、积极退赃退赔,是刑法留给每一位迷途者的“逃生门”。逃得越久、错得越深,最终的刑罚也越重。知法守法,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,更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。
网络有边界,法律有底线。一念之差,可能天壤之别。

朱品文 律师
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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